法制網北京12月2日訊記者周芬棉 證監會今日制訂併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此為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首個重要配套措施。明確持股滿36個月的老股東,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按照平關鍵字行銷等協商原則向公眾出售手中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
  《規定》明確,為促進新股合好房網理定價,發行人需依據募股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併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發行、承銷等應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公司股東通過老股轉讓取得的資金,雖無鎖定要求,但發行人應當向投資者明確提示。
  為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規定》對老股轉讓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明確老股持有期需在36個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轉讓的情形。即老股轉讓後公司實際控制權不得發生變更、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保持公司穩定經營。同時,為便於投資者全面瞭解老股轉讓的情況,充分評估老股轉讓對公司治理及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規定》提出了詳細、具體室內設計的信息披露要求。
  據瞭解,老股轉讓是境外主要市場的成熟做法。《規定》將這一做法引入國內市場,有利於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  (原標題:證監會:持股36個月老股東可msata向公眾出售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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