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社評
  本報評論員 潘洪其
  養老金改革總的方向是各類群體實行大體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樣的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實現公平,在規則上實現公平。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和企業養老制度合併為同一種基本養老制度,就是典型的“並軌改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昨天舉行新聞發佈會,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回答提問時表示,養老金改革總的方向是各類群體實行大體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樣的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不存在將哪類群體併入其他群體的設計,更不是把各類不同群體的待遇拉平,所以標準的提法是“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而不是“養老金並軌改革”。(相關報道見03版)
  “養老金並軌改革”看來是個不標準的提法,但它涉及的事項,近年來已成為各界高度關切的熱點話題和改革難題,所以,這個提法究竟有沒有問題,仍值得推敲和探究。人社部發言人認為該提法不標準,主要是說“不存在將哪類群體併入其他群體的設計”,即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將其簡單併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之中,不是要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來“吞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從這個角度看,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確不是“並軌”所能概括的。
  不過,“並軌”還可以有另外一種理解,即將原來不同的兩條或多條軌道合併,形成一條標準和規則大體相同的新軌道。按李忠的說法,養老金改革總的方向是各類群體實行大體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樣的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實現公平,在規則上實現公平,那麼改革的結果應當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和企業人員養老納入大體相同的基本養老制度,養老待遇的確定和調整也依據同樣的機制。從這個角度看,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和企業養老制度合併為同一種基本養老制度,其實就是典型的“並軌改革”。
  養老金並軌改革“並”的是基本制度模式,“並”的是養老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而不是要把所有人的養老待遇“並”在同一個水平上,不是要把各類不同群體的待遇拉平。換言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就是一場“並軌改革”,就是要把以前不同群體遵循的不同的規則,“並”成一個統一、公平的規則。
  具體來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由國家財政承擔,在職職工和單位都不用繳養老保險,職工退休後能享受水平較高的養老待遇;企業則不同,在職職工和單位都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職工退休後的養老待遇,由職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單位養老保險賬戶和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金三部分決定,其水平一般要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低不少。這就是長期以來飽受詬病的“養老金雙軌制”。養老金並軌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單位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同樣也是由職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單位養老保險賬戶和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金三部分決定。這個時候,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有的仍會比企業退休人員高,有的則會比企業退休人員低,而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兩個群體的內部,養老金待遇也會高低不一,但由於兩個群體遵循的是同一個規則,人們不再像以前那樣拿兩個群體的養老金待遇做比較,所謂“養老金雙軌制”的問題也將不復存在。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謂之“並軌”,還在於其解決“賬戶欠繳”的歷史遺留問題,也要參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處理方式。人社部發言人李忠介紹說,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候,對職工過去參加工作而沒有實際繳費的年限,做了視同繳費年限的處理,保證了改革的總體平穩運行,“這可以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解決同類問題的一個思考”。當初企業職工和單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由國家財政補繳充實賬戶;現在,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單位養老賬戶的虧欠部分,也要由國家財政買單。這也意味著,改革越是往後推遲,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單位養老賬戶的虧欠就越大,國家財政買單的代價也就越大。
  為有效降低改革的代價和成本,為構建公平的國民養老保險基本制度和運行規則,養老金並軌改革再也不能拖延下去了。  (原標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就是要“並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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