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連城5月13日電 (陳立烽 羅海鋒 張金川)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13日披露,該院一審判決被告連城縣某電站賠償原告黃某等人因楊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合計79239.55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連城縣某電站的負責人感覺自己很“冤”,醉鬼醉駕掉入自己企業的水渠溺死已經是很倒霉的事情,現在居然還要為醉鬼的死“買單”!
  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3日下午6時許,楊某酒後駕駛摩托車途經連城縣某村村道,因未註意路面情況,掉入被告連城縣某電站引水渠道內,致楊某溺水死亡。引水渠道水深2米多,事發路段系居民區,無安全警示標誌亦無相應防護裝置。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掉入路邊引水渠致溺水而亡,其本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連城縣某電站未盡註意義務,在其所管理使用的引水渠經過居民區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情況下,未設安全警示標誌及相應防護裝置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其對楊某的死亡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該事故的發生是多因一果造成,結合該案情況,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承擔30%責任。(完)  (原標題:醉駕掉入水渠溺死企業未盡防範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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